10月8日,浙江省瑞安市发改局发布关于修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文件,瑞安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并在市供电局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对建设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规范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局出具意见限期整改,并函告市供电局对已并网项目的撤销并网,未并网项目的不予并网,逾期未整改的移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对已建成并通过联合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现使用过程中违反建设规范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属地镇街(开发区)按相关法规责令整改。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函告市发改局、市供电局,由市发改局负责取消市级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自立案之日起),市供电局负责撤销并网。
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供电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发改能环〔2022〕17号)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