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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24年新增BIPV装机容量71.1MW,加大光伏构件应用

3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局发布印发2024年温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书(温住建发〔2024〕8号)。   其中明确,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

温州:2024年新增BIPV装机容量71.1MW,加大光伏构件应用

2024-03-25 1567 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局
3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局发布印发2024年温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书(温住建发〔2024〕8号)。
 
其中明确,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全面推动建筑光伏发展。新建建筑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243号)要求,同步建设太阳能光伏系统。既有建筑大力推进光伏系统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垂范。有序推进多功能光伏立面建设,并与建筑幕墙、遮阳、外墙饰面等协同,统筹实现发电、采光、通风、遮阳、隔热等功能。协同推动光伏建筑构建化发展,加强“光伏瓦”“光伏栏杆”“光伏幕墙”等仿传统建筑构建的光伏构件应用。积极推动光伏能源中心建设,推动建筑群微电网系统建设,促进建筑光伏电力在区域内的产用平衡。2024年,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41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容量71.1兆瓦。
 
此外,优化完善温州市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建设和运维监管。
 
原文如下:
 
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印发2024年温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设发〔2024〕31号)工作要求,为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2024年温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
 
2024年温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书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找差距、补短板、明方向、抓落实,大力推进新建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推动既有建筑绿色低碳改造,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稳妥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助力我市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
 
一、多措并举,确保新规见行见效
 
1.贯彻落实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加快完成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实现全市域全覆盖。以新一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成果为重要抓手,坚持规划统领,强化源头管控,做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各环节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准确把握专项规划内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国有土地划拨或使用权出让阶段,严格落实规划条件,详细载明区域内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的建设要求。各建设、设计、图审、能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审批要求,加强在项目立项、方案、初步设计等各个阶段审查把关,确保绿色低碳建设要求落地落实。
 
2.协同打造绿色生态城区标杆。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要求,结合城市更新、未来社区等工作,联动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创建。聚焦新建城区和更新城区,紧紧围绕绿色、生态、低碳的发展理念,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城区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特色,对城区进行综合规划,加快推动由单体绿色建筑向绿色社区、绿色城区、绿色城市发展。以城市更新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未来社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风貌整治提升、基础设施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载体,整合实施更新项目。
 
二、渐进发展,助推“好房子”到“好城区”
 
3.全面推进建筑向高质量转化。努力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推动建筑绿色低碳属性统一到“好房子”建设要求上来。推进新建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引导建设单位积极申报超低能耗建筑与近零能耗建筑认证。2024年,完成超低能耗建筑9.7万平方米,(近)零能耗建筑示范4个。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建筑的绿色建筑标准,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证项目,促进绿色建筑量质齐升,提升人居环境水平,降低能源资源消耗。2024年,实施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9个。
 
4.扎实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全面推动建筑光伏发展。新建建筑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243号)要求,同步建设太阳能光伏系统。既有建筑大力推进光伏系统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垂范。有序推进多功能光伏立面建设,并与建筑幕墙、遮阳、外墙饰面等协同,统筹实现发电、采光、通风、遮阳、隔热等功能。协同推动光伏建筑构建化发展,加强“光伏瓦”“光伏栏杆”“光伏幕墙”等仿传统建筑构建的光伏构件应用。积极推动光伏能源中心建设,推动建筑群微电网系统建设,促进建筑光伏电力在区域内的产用平衡。2024年,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41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容量71.1兆瓦。
 
5.聚力开展既有建筑绿色低碳化改造。结合城乡风貌整治、未来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低碳化改造,综合提升建筑安全性、耐久性、便捷性、低碳性等方面特性。引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率先开展节能改造,在建筑装修改造时应当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提升改造纳入改造内容,大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和智能化运行水平。2024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1万平方米,改造后项目节能率大于等于20%;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9.1万平方米。
 
6.加快促进墙材革新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等绿色建材,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通过示范引领,各县(市、区、功能区)培育不少于1个示范企业或示范工程。鼓励新墙材行业科技创新发展绿色产业,参与绿色建材认证,用好用足绿色产品奖励政策。开展新墙材等绿色建材产品下乡活动,推动绿色建材助力农房品质提升。深入开展烧结砖行业整治提升行动,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7.持续加强建筑用能产能智慧化监管。优化完善温州市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建设和运维监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需严格按标准规范同步建设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做好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调试,确保竣工验收时,系统运行正常,向市级管理平台传输正常。逐步扩大建筑用能和碳排放监管覆盖范围,实施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应设置发电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接入温州市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化系统强化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和运维监管。
 
三、落实保障,完善健全长效机制
 
8.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盯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级层面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支持政策,全力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9.加强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支撑引领,发挥温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中心融合优势,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加强碳达峰碳中和专业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专家智力资源,提升行业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建设科技有关论坛、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标准宣贯等系列活动,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更好发挥科学创新引领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
 
10.强化闭环监管。加大新建建筑绿色低碳建设监管力度,健全完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过程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建筑绿色低碳设计审查力度,加强建筑节能相关设计变更的审查,探索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绿色低碳建筑建设全过程追踪监管。
 
11.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标准规范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大对行业技术、管理等人员教育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标准规范政策落到实处。大力宣传各地在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相关工作过程中的先进做法和优秀案例,积极推进地区交流学习、成果推广、经验分享。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活动,提升基层、企业建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各地形成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2024年各县(市、区、功能区)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工作目标任务书
 
2024年各县(市、区、功能区)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工作目标任务书
 
 
注:
 
1.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任务需满足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大于等于12%的要求。
 
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任务需满足改造后项目节能率大于等于20%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3.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以屋顶可利用面积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确实无法精确计算的,可参考该建筑占地面积的60%计算,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用地面积乘以建筑密度。
 
4.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任务可提供项目立项材料、实施方案、申报书文本、标识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严禁历年已经考核认定过的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再次应用。
 
5.同一项目不可重复应用于不同的考核任务。
 
6.本年度考核项目,需提供项目相应阶段的认证或评价材料,对于仅提供项目实施过程材料的不予认可。同时,还应提供2023年已经考核认定项目的认证或评价材料,逾期未提供的,将在本年度目标考核认定项目中予以核减。
 
7.如国家、浙江省对上表相关内容有新的要求,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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