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海南省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鼓励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整村推进的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受并网指标限制,项目进行线上备案后实施,涉及占用地面的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管控,不得占用耕地。
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属地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县资规局备案。
严格落实分级审核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避免新增土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集中式光伏项目严格执行“省、县、镇”三级审核,未经批准任何村集体不得与企业签订集中式光伏开发合作协议。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