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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非经营性分布式光伏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筑物屋顶设置非经营性小型光伏发电设备。屋顶安装的光伏板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未超过1.5米,覆盖范围未超越建筑物主...

福建福州:非经营性分布式光伏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24-03-29 148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筑物屋顶设置非经营性小型光伏发电设备。屋顶安装的光伏板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未超过1.5米,覆盖范围未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未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光伏板应隐蔽设计,确保建筑立面协调;未设置在城市景观重点管控区域及重要干道一线街坊。该类项目属于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闽建审改〔202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22〕22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分为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两类,具体如下:
 
一、下列建设项目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修改外立面、改变建筑结构及房屋用途的既有建筑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拆除重建的除外。
 
2.建设全民健身场所、园林景观,既有住宅小区、公交场站、停车场内增设充电桩以及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小于2.2米的防雨设施等。
 
3.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增加地面停车棚、消防楼梯及设备、建筑出入口增加出挑宽度2.1m以内的无柱雨篷(沿街建筑除外)、地下室出入口雨棚、垃圾收集点。
 
4.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区政府审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或经市资源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绿化用地内新增或调整建筑小品或其他配套构筑物,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廊、花架、景观水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
 
5.因应急、医疗工作需要,公安、应急、医疗等部门在自有用地内,不影响消防、结构安全,设置于地面的临时性、可移动、可拆卸工作用房。
 
6.建筑物屋顶设置非经营性小型光伏发电设备。屋顶安装的光伏板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未超过1.5米,覆盖范围未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未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光伏板应隐蔽设计,确保建筑立面协调;未设置在城市景观重点管控区域及重要干道一线街坊。
 
7.交换箱、分支箱、环网柜、接地箱等电气及通信设施工程,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路灯、路牌、公交车站(亭)、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设置工程。
 
8.满足结构、消防安全与防水要求的既有建筑屋顶绿化美化工程。
 
二、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环卫公厕等改造提升项目。
 
2.管道布局和管径规模与原来一致的原管位更新改造供水、排水、燃气等旧管道工程。
 
3.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道路改造及河道整治。
 
三、管理要求
 
1.列入本豁免清单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仍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
 
2.若纳入豁免清单范围的建设项目出现违反土地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结构安全、建筑装饰装修、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公共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3.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市资源规划部门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其他
 
1.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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